原告郭继卫与被告刘猛、苏兴义、大众文艺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智工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质证及本院认证,

电话、

被告苏兴义在庭审中声称,责任承担。邮编,委托代理人何开广,

其从

未在该图书上署名,

2005年10月,

涉案图书的销售者是否是被告苏兴义。大众文艺出版社同时认为,委托代理人李德刚,

无业,

大众文艺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07)渝一中民初字第2号-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举证、

同年10月,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0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责任校对、且未提供合法来源,海关办理流程版次2006年4月第1版,出版社E-mail、出版发行解放文艺出版社,副社长兼副总编辑。

该书的版权页上载明:

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下一颗子》是受法律保护的文字作品,ISBN7-5033-1723-X/I·1323。被告苏兴义销售未经原告许可出版、经销全国新华书店,住南京市卫岗路55号。男,   被告苏

兴义销售侵权图

书,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回函,先后有数十篇评论和消息在《人民日报》、但署名作者为被告刘猛,1、   涉案图书上所印的出版单位地址、《光明日报》、字数469千字,汉族,责任校对吴汇,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认为,本院于2006年12月27日受理后,   停止侵权,

男,

西南院教部主任,别声明”法定代表人刘艳丽,并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报刊上登报赔礼道歉、1、故坚持认为涉案图书的销售商应当是被告苏兴义。何开广在庭审中承认该事实。2007年4月22日,作者郭继卫,

经销全国新华书店,

编号为0的收据一张(金额为24元)。   邮编,同日,被告刘猛,大众文艺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1965年10月25日,电话。综合全案,   原

告郭继卫与被告

刘猛、经销商、

1

977年,2、

  本院认为,

男,

  1、被告声称实际销售者是何开广,于2004年6月由解放文艺出版社正式出版,作家十余人对该作品给予了充分肯定,该书的正文文字包括文前的“在重庆市部分书摊、原告指控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了涉案图书且被告刘猛在该图书上署名的事实能否成立。本院认为,被告苏兴义的委托代理人何开广,正文文字包括文前的“出版发行大众文艺出版社,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2005年10月27日,电话、   中国文联出版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联出版[2007]13号《关于<请求提供大众文艺出版社图书出版物前缀号证明的函>》;2、书号均与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的

的实际况不

符,   《战先驱》、其是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钟家院民俗艺术馆的经营者,男,但未提供相关予以证明且原告不认可,   编、   1974

9月21日,   被告苏

兴义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开广均声称涉案图书的实际销售

者是何开广,ISBN7--’5、汉族,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提供的其在2006年4月至2006年11月间出版的三本图书(《非主流之爱》、从未销售过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下一颗子》一书”另,本院认为,   解放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下一颗子》图书(2004年6月第1版);2-4拟证明原告是涉案作品的作者及该作品的获况。只是何开广使用了其所经营的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钟家院民俗艺术馆的收据;2、

未署原告名字的涉案图书,

印刷单位以及书号均与原告授权解放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下一颗子》一书完全相同。依法受法律保护。,2007年4月13日,钟拯组成合议庭,   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非法出版、该作品被总后勤部政

部授予第

八届总后勤部事文学。本院查明如下案件基本事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编、苏兴义、电话、并取得盖有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钟家院民俗艺术馆财务专用章、《解放艺术学院学报》等各大媒体刊物上发表。字数469千字,责任承担。邮编、   均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   涉案图书并非大众文艺出版社所出版,其于2003年10月完成《下一颗子》的创作,小说出版后,原告认为该事实无相关予

以证

明,原告购买涉案图书的收据上盖有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钟家院民俗艺术馆财务专用章,《解放文艺》、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钟家院民俗艺术馆经营者,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连锁经营分公司《说明》(内容为该公司从未销售过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下一颗子》一书);拟证明涉案图书上的出版单位地址、   被告刘猛剽原告作品,原告指控涉案图书系被告刘猛署名、   苏兴义、   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专用书号及销售商不同,苏兴义、请新闻出版总署提供证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提供的涉案图书上所印的出版单位地址、原告从被告苏兴义经营的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钟家院民俗艺术馆购买前述图书一本。

书号及销售商与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的实际地址、

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解放报》、   。是典型的盗用二被告名义的非法出版物。责任校对吴汇,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菊儿胡同7号。依法由审判员黎慧担任审判长,1971年11月2日,出版社为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被告苏兴义,2004年4月,接到大众文艺出版社就盗用该社名义出版《下一颗子》一书的《关于请求提供大众文艺出版社图书出版物前缀号证明的函》,得到文学界广泛好评,原告郭继卫诉称,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的法定代表人刘艳丽到庭参加诉讼,   何开广在销售时并不知道该图书是侵权图书,住北京市汇中北里108号。

发行印数册。

涉案图书具有明显的盗印图书的征。原告郭继卫的委托代理人李德刚,别声明”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均与解放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原告作品《下一颗子》完全相同。前述作品获得中国人民解放总后勤部政部第八届事文学及重庆市人民第三届文学艺术。页>>判裁

例>>案例正文原告郭继卫与被告刘猛、   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辩称:声称其“   重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编辑的第三届重庆市文学艺术暨第三届重庆市艺术《获作品专辑》;4、而被告苏兴义是该艺术馆的经营者。苏兴义未提交任何。

原告为支持其事实主张,

邮编、该图书系盗用其名义的非法出版物。

《下一颗子》是原告郭继卫创作的文字作品,

原告郭继卫系中国人民解放第三大学一院教部主任(副教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5元;3、住重庆市璧山县璧城镇沿河路7号。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尽管该书标明的出版社为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原告认为,   南京区前线文工团电视部工作人员,且该书的书号ISBN7-5033-1723-X/I·1323的前缀与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专用出版者前缀ISBN7-明显不符。故请求判令三被告:

自2006年以来,

其出版的图书均由各地新华书店代销,当庭提交了如下:委托代理人孙在锋,版次2004年6月第1版,3、解放总后宣部和解放文艺出版社于2004年8月20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作品研讨会,ISBN7-5033-1723-X/I·1323。原告购得一本《下一颗子》图书,该作品作为唯一一部小说作品被重庆

市人民授予第三届重庆市文学

艺术。

责任编辑侯健飞,

经比对,1948年4月3日,二、并根据现有认定涉案图书的销售者是被告苏兴义。原告及被告刘猛、   被告刘猛辩称,   被告刘猛、中国人民解放第三大学后字第号官证,

并由原告赔偿其因参加本案

诉讼所产生的各种费用。涉案图书实际上是其委托代理人何开广所销售,《刺客》图书各一本;4、三、电话均与该出版社在同时期正式出版物上记载的地址、

印刷三河文化局灵山红旗印刷厂,

  个体工商户,1、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新出条[2007]038号《关于回复〈请求提供大众文艺出版社图书出版物前缀号证明的报告〉的函》;3、书店出现与原告作品同样书名的图书,现分别评判如

: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在2006年4月至2006年11月间出版的《非主流之爱》、   侵了原告对该作品享重庆财务公司 装帧设计华禾腾设计有限公司,与代理审判员赵志、国内著名文艺评论家、称其“电话,   基于当事人的陈述、

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事实明显不足,

该书的责任编辑、装帧设计华禾腾设计有限公司,经质证,   基于本案当事人对本案全部的真实均无异议,原告郭继卫与被告刘猛、署名作者为刘猛,中国人民解放总后勤部政部颁发的《获证书》;3、   但原告对该事实不予认可。邮编、责任编辑侯健飞,大众文艺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07)渝一中民初字第2号当事人:法官: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渝一中民初字第2号原告郭继卫,故本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定,其从未出版过涉案图书;2、

该书的版

权页上载明:   电话、

汉族,

社址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甲1号,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钟家院民俗艺术馆编号为0的《收据》一张;5-6拟证明三被告实施了原告在诉状中所指控的行为。邮编、但其记载的地址、只是何开广使用了该艺术馆的收据。苏兴义对上述的真实均无异议。内容与原告作品完全相同、

1、

均与原告作品一致,

从该图书的版权页上看,

  被告苏兴义辩称:

本院不予认定。解放文艺出版社出版了原告郭继卫创作的《下一颗子》一书,

  消除影响;2、

原告主张该事实成立的只有涉案图书。印刷三河文化局灵山红旗印刷厂,三被告对原告所有的真实无异议。

但涉案图书的实际销

售者是其委托代理人何开广,中国文联出版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致函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司,

作者刘猛,

经核实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苏兴义所售图书其来源本身就值得怀疑。

  经质证,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物的前缀号为‘委托代理人甄煜飞,

  2006年9月10日,

《战先驱》、E-mail:.net.cn,在举证期间提供了如下:男,定稿后全书字,该社的地址是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菊儿胡同7号,“标明的出版单位为大众文艺出版社);6、新华社

(新华网)

该书非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被告刘猛的委托代理人甄煜飞,

一、2006年9月10日,原告指控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了涉案图书且被告刘猛在该图书上署名的事实能否成立。故坚持要求原告赔偿其因参加本案诉讼所产生的费用。故本院均予以认可。E-mail:.net.cn,   故不构成侵权。

电话不符,

此证明ISBN7-为大众文艺出版社专属出版者前缀(图函字[2001]第011号)”书号均与原告的实际况不符;3、住中国人民解放第三大学家属区7号楼3单元7-1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湾152号7-1号。原告购买的涉案图书(书名为《下一颗子》,

1、

《刺客》)显示,……,汉族,被告刘猛、装

帧设

计、原告指控其是涉案图书的出版者的明显不足,重庆新华

书店集团公司连锁经营分公司出具《说明

》,涉案图书的销售者是否是被告苏兴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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