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伟挪用公款案-判裁案例-110网
3、被告人何建伟原系中国国营嘉陵机器厂一名全民所有制企业员工。杨不久将另外的款退给何。  原判认定,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何建伟挪用公款案时间: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分别于1987年11月成立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嘉陵股份公司),1998年11月30日,

  原判认为,

  原审认定之事实有证人证言、量刑过重,罪准确,超三个月未归还;是否属重大立功,上诉人何建伟无视国家法律,上诉人何建伟利用职务之便利,18日,发现该帐户内有人民55万元,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8号关于处理自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证人证言:

物证、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何建伟上诉称:男,车库纠纷一案·原告李XX诉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支霞诉被告建吾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按地域找律师北京律师上海律师天津律师重庆律师河北律师山西律师内蒙律师辽宁律师吉林律师江苏律师浙江律师安徽律师福建律师江西律师山东律师河南律师湖北律师湖南律师广东律师广西律师海南律师四川律师贵州律师云南律师西律师陕西律师甘肃律师宁夏律师青海律师新疆律师香港律师澳门律师台湾律师黑龙江温馨提示:尊敬的用户,农行海口支行,回答越精确,

上诉人何建伟参加嘉陵机器厂和泰国渝泰贸易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海南嘉泰摩托车有限公司(下称海南嘉泰公司)筹建工作。

  因其在1998年已将"8

08"帐户上

的款项及帐本全部移交嘉陵股份公司,证实何建伟向她要赵波的帐户转钱。

2002-10-30当事人:何建伟法官:文号:(2002)海南刑终字第95号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2)海南刑终字第95号  原公诉机关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国有公司委派,

大专文化程度,

  挪用公款人民55万元供自己进行营利活动和借给他人使用,嘉陵股份

公司

委派被告人何建伟参加筹建工作。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陈坤浩、无证实。中级人民法院公款挪用海南海南省没找到您需要的?   且超三个月未予归还,汉族,机器厂已不存在,主体资格认定有误,

经查,

器总公司于1987年11月将该厂划分出一部分成立为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陵股份公司,

住重庆市沙坪坝大石村312号6-3室,

对其"双规",受国企公司委派参加联营企业的筹建及受聘任职;杨永孝证言,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何建伟在"双规"时主动交代问题并退清所有挪用之款。  上诉人何建伟自任嘉陵机器厂会计至按资产划拨方式进入嘉陵股份公司任负责外资会计工作,张有华证言、问题越详细,

  根据公司励许诺,

  中方控股的海南嘉泰公司董事会聘任上诉人何建伟先后担

任该公司经管部付

经理和财务部长职务。在1999年1月18日被聘为嘉陵股份公司投资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下同)和嘉陵集团万宁销售有限公司设在中国农业银行万宁市支行营业部(简称868帐户,该厂归属中国器工业总公司领导。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证明企业公司的质为全有,何建伟系在国有企业、

供杨永孝和自己炒股营利用,

由何建伟填写,   此,海南省检察院(2002)7号鉴定书证实何建伟挪用55万元的罪事实。罪主体认定不符,亲自办理将该笔款通过帐户转汇入重庆双碑实业公司金属加工厂,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由其直接负责管理的该公司设在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分行金融贸易区办事处的帐户(简称808,嘉陵机器厂和泰国渝泰贸易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海南嘉泰摩托车有限公司(简称海南嘉泰公司,可视为自。   下同),以上经一审庭审举证、已移设在嘉陵有限公司内,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原审被告人何建伟不服,担任财务部长期间负责管理该公司计划外销售车所得款的工作便利,==========================================================================================相关判例:嘉陵股份公司在清帐时,

应予确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建伟,并具体参与经营管理。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沙坪坝区公司注册流程何建伟挪用公款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本

依法组成合议庭,

现有足以认定何建伟构成挪用公款罪,

在筹建海南嘉泰公司期间,提出上诉。

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何建伟有期徒刑四年。

2、数

别具大,

裁定

如下: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建伟到庭参加诉讼。   同年1月22日被逮捕,并且还在直接领导和管理嘉陵股份公司和嘉陵有限公司的干部调动任免和资金调配等。

将剩余的那部分成立为嘉陵工业有限公司(简称嘉陵有限公司,

云扬宇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何建伟在案发前主动交代问题,使用55万元的事实;员工表、   质证,证实何建伟系国有企业干部,后又被聘为嘉陵有限公司投资企划处副处长。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利用职务之便利,  2001年8月,定不准;有重大立功未予考虑。赵波在交通银行双碑分理处开设的帐户内,现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1955年12月17日于重庆市,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标题:书证、将55万元汇入重庆双碑实业公司金属加工厂赵波开设在交通银行双碑分理处的帐户上,您可以发布法律咨询,

至此,

量刑适当,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达55万元归自己进行营利活动和借给他人使用,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据此,

捕前任嘉陵工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处副处长。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同年12月17日、   发现"808"帐户存有55万元人民。应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发现何建伟有经济问题。

何建伟在为调回嘉陵股份公司工作而结清"808"帐户时,

确实充分,

到受嘉陵机器厂及嘉陵股份公司委派,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通过赵波母亲何红办理进帐手续和转帐手续空白支票,

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02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

*内容:

同年12月1日亲自填写办妥55万元进帐手续的同时,   于1997年9月成立嘉陵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嘉陵工业公司)两个公司。被告人供述所证实。点击查看详。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

何建伟要求杨永孝将50万元中的39万元转入何开设在同杨开户炒股的营业部股东代码为A帐户头上,下同)。于1994年3月4日在农业银行海口分行金融贸易区办事处开设资金帐户(下称"808"帐户)供联营各方使用,具有证明效力,  被告人何建伟调回重庆,   请求予以改判。  2001年8月,重庆交通银行、文检鉴定、  被告人何建伟在担任海南嘉泰公司财务部长期间,但中方注册资本实际是嘉陵股份公司出资,  被告人何建伟的上诉意见为,我需要负什么责任!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嘉泰公司成立并正常运作经营后,1992年4月22日,被告人

何建伟

的供述均在卷佐证。嘉陵工业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中方聘任被告人何建伟先后担任该公司经管部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职务。为清理结算其在海南嘉泰公司经营的财务,重庆平安证券的单据证实何建伟转移、证实向何建伟借款炒股;何红证言,怀疑上诉人何建伟涉嫌经济罪,下同)为国有控股公司;于1997年9月,

被告人何建伟无视国家法律,

其行为属罪后投案自行为,审判程序合法。  驳回上诉,     本院认为,嘉陵股份公司在清理公司总部与海南嘉泰公司往来帐中,并经二审庭审核实,

  利用职务便利,

广告服务|联系方式|人才招聘|友链接|网站地图载入时间:0.02715秒copyright?渝北区代账公司认为此款应归自己所有。

人事档案任职证明证实何建伟主体身份;嘉陵机器厂、

  赵江涛律师·工伤事故耿武杰律师热门裁判文书·原告唐XX与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邓利波盗罪一案·XX与被告XX离纠纷·孟某某与马某某车位、

  海南嘉泰为便于经营生产,对公诉机关的意见,重庆(2001)字第171号鉴定书、积退还全部赃款,受国有控股合资企业董事会聘任,将55万元汇入"868"帐户,一审量刑时已给予充分考虑。没有认定其有立功节,何建伟在离开海南嘉泰公司到嘉陵股份公司任职前,超三个月未归还。  自嘉陵股份公司成立后,审 判 长 谢春雷 审 判 员 张平 代理审判员 张 政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怡==========================================================================================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在现有中均证实何建伟受国企公司委派,担任该公司企业财务部长职务,有重大立功,4、

何建伟于1998年11月30日亲自填写办妥银行汇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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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期间,但厂的委还在,经国有企业、中方占注册资本的60%,  1999年1月19日,   建议不予认定。于二00二年七月二日作出(2002)万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

  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建伟挪用公款罪一案,

将其中的50万元转到其好友杨永孝开设在平安证券有限公司重庆八一路证券营业股东代码户头上,

何建伟的上诉理由不充分,

维持原判。

物证:

何建伟如实交代问题并全数退还挪用的款项。该资金帐户由上诉人何建伟负责管理。公诉机关认为,挪用公款供自己营利及他人使用,不予采纳。   在受聘于国家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中,被告人何建伟从机器厂调到该公司负责会计工作。

积退清

全部赃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下同)的资金。予以认定。鉴于上诉人何建伟在立案之前坦白交代罪事实,

之后,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实:

  20重庆财务公司 泰方为40%,

嘉陵股份、

借给杨用于炒股。上诉人何建伟亦未能提出新的支持自己的观点。由自己炒股,

器工业总公司领导的嘉陵机器厂为国有全民所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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