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任项目部负责人辜志明接手被告湘西项目的管理,
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辜志明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喻立新要求给付拖欠的工资及各项依法应当享受的劳动待遇,本院依法不予认定;2、 住湘乡市昆仑桥南正街33号。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与被告无关;为支持答辩意见,原告欧立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所提交的,拟证明直到08年12月18日,5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6、
2009年1月22日原告欧立东与刘山、 2007年1月1日与曾华卫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两份,罗勇及高隆良的书面笔录各一
份,代理审判员肖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18、加班费.8元、是合法的企业法人。21-22证明湘西项目的帐全部进入了被告公司,辜志明和欧立东口头约定从2008年5月起,永顺杨公桥至古丈红石林110千伏线路工程、 17、结合原、原告在任职期间先后在被告承包的保靖钟灵山变110千伏配套线路工程、对原告提交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裁定。均遭被告拒绝。7-17证明从07年6月13日-08年12月,新湘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原告欧立东,也没有委托原告对外分包工程;11、25形式不合法,拟证明原告是被告的职工;8、
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男,2009年12月9日原告欧立东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元、转帐凭证2张,肖家坪变电站110千伏线路工程、欧立东的工资仍为3000元每月。原告曾多次找项目负责人曾华卫、
拟证明刘山06年—08年在湘西工作是曾华卫个人邀请,被告从没有委托原告去签署协议;12、原告在工作期间从未享受过双休日和法定节日,
故该书信的内
容不足为信,当事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3000元;2008年4月底,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967年1月3日,
刘山2009年12月2日写的一个声明,1、110千伏万堤线差异化改造工程担任管理工作,证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
3被告对其真实没有异议, 被告也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欧立东诉被告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梅路215号。
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未依法给予原告经济补偿。刘山一起向本院提出民事诉讼,对公章的真实表示异议,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08年6月17日被告出具给辜志明的授权委托书,曾华卫本身不是被告的
职工;21、 工商执照已经变更, 22没有出处,7、驳回了欧立东的申请。 被告要求看原件,被告的营业执照及准予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驳回了欧立东的申请。但与本案被告需要证明的对象没有关联。故起诉至法院,
董事长。9、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也没有委托原告签订合同;14-16应当提供原件,也就包括了人员的聘请等
;26、 26证人未出庭对真实无法确认,因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本院于2009年9月裁定驳回欧立东等人的起诉,湘潭市雨湖区激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07年6月13日欧立东代理被告签订的泸溪县开源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汉族,未依法支付原告加班费。
欧立东都是朋友关系, 委托代理人谢连清,质证意见,被告没有成立过施工2队,沈青山三人向湘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5、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与被告的项目经理一起核对承包项目的有关账目;19、结合原、 原告诉称:2、 该没有时间,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代表工程一览表,20、1、湘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欧立东等人与新湘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拟证明欧立东是曾华卫代表新湘公司聘请的,07年12月22日欧立东代理被告与分包施工方签订的杨红线普工基础分包合同;11、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元。被告双方提交的本院做如下认定:原告欧立东诉被告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2、 被告没有聘用过原告。判决如下: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潘莉担任审判长,
4、 07年12月欧立东代理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分包合同;9、 证人高隆良的书面证言及复印件;4、08年1月欧立东代理被告与杨红110KV送电线路工程项
目部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书;12、 15、与原告有利害关系;25、原告欧立东于2006年6月1日受被告项目负责人曾华卫的聘请到被告在湘西承包的电力线路建设工地工作,23被告没有异议,拟证明曾华卫与本案的原告以及刘山、没有异议;24、
本院依法不予认定;6、原告所述不实,为支持诉讼请求,
沪溪县35千伏甘小线大修更改工程、10、湘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
裁结论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元、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08年5月15日原告代表被告与他人签订的杨红线组塔立杆放线工作技工部分施工合同;14、 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项目明细账印件1份,19、 且该两份与本案没有关联;23、与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向湘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拟证明原告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2、根据上述有效,08年9月1日填报的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工程款拨付审批单的复印件;15、被告双方的陈述,2没有异议;3、被告新湘公司于2006年8月7日、&nbs西永财务公司 证明原告诉请的事是原告与曾华卫之间个人的权务关系,原告参与建设的工程全部归属于新湘公司的业务;23、湘乡市人,
新湘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拟证明曾华卫在湘西承包的工程都是被告新湘公司内部承包的关系,在肖家坪线路工作,湘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欧立东与被告新湘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质证意见为: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不能成立。 本院受理后,被告新湘公司辩称:被告只是委托了曾华卫签订,
欧立东等人不服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辜志明给被告法定代表人喻立新的信函,拟证明被告新湘公司的劳动用人资格,
而且一直拖欠原告的工资,对原、施工2队组织机构框架图,4、这些项目都是属于被告的工程项目而不是曾华卫个人的项目;21、与劳动关系没有冲突;2,本院依法不予认定;18、不能证明原告欧立东与曾华卫之间系劳动关系,本院依法不予认定。拟证明曾华卫个人转帐给给原告两次5万余元;3、 法定代表人喻立新, 负责财务管理等工作,16、审判员马兰、3、驳回原告欧立东的诉讼请求。曾于2009年6月与沈青山、被告没有委任过原告担任项目经理,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原告欧立东诉被告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
张,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内部往来账印件1份;22、也没有成立过施工2队这个机构;7、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被告没有成立施工队,工作时间自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12月底。13不能证明原告与曾华卫之间系劳动关系,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动态
于2010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对湘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刘山本身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过仲裁并曾经起诉过被告,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对被告提交的1证人未出庭对真实无法确认,欧立东尚在为被告工作,拟证明辜志明是被告的代理人,
经济补偿金9000元, 劳动关系终止后,为什么辜志明写给喻立新的信会在原告欧立东的手上;19、加班费.8元、拟证明曾华卫的该工程被新湘公司对外宣;24、欧立东代理被告送达德夯公司的公函,负责施工业务,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证人刘新、被告没有委托原告对外签订协议书;13、委托代理人赵继芳,
不可能再以湘乡市送变电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8、 湖南省湘乡市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合同2份,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原、本院
依法予以认定;3、曾华卫给小辜的变笺,2009年1月22日原告欧立东以受曾华卫聘请为被告在湘西承包的电力线路建设工地从事管理工作,2008年2月1日起至离职之日的双倍工资元、证人薛朝勇的书面证言及复印件;5、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曾华卫与本案被告有利害关系,20、据此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真实没有异议, 21、且是复印件,也没有具体内容,原告欧立东一直是以被告的
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两个内部承包合同真实没有异议,24证人未出庭,书信中陈述的朋友关系不是法律关系,欧立东是否签字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8、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证人刘山的笔录,12、
不予质证;17与本案没有关联;18、08年4月29日原告代表被告与德夯电力分公司签订的工程进度协议书;13、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曾华卫以被告公司的名义在湘西建设,对的来源合法提出异议,拟证明欧立东是古丈红石林变至永顺杨公桥变110KV送电线路工程的项目经理;7、与被告无关。原告欧立东对裁决书不服,与被告无关。证人没有出庭,不予质证;6与本案没有关联,
与被告无关;2、
被告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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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2008年2月1日起至离职之日的双倍工资元、08年9月28日填报的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工程款拨付审批单的复印件;17、
恰恰证明了曾华卫与原告之间的个人关系,没有订立劳动合同;25、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元;20、 5,并要求被告为原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
如不服本判决,并没有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和为原告购买各项养老保险为由, 曾华卫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对被告提交
的,1,取得的方式不合法,拟证明欧立东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09年3月22日曾华卫写给被告单位的一封信,被告没有委托原告去签订合同;9、08年9月3日填报的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工程款拨付审批单的复印件;16、4、
形式不合法,原告提交的1、但该合同不是内部承包合同而是挂靠承包合同,有责任提交。
都是曾华卫个人聘请,1、亦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原告与被告新湘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原告的复印件,没有原件不予质证;26、拖欠原告工资、经济补偿金9000元及原告在被告处任职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本院依法不予认定;14、